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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李佳芳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1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761 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967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用13萬8,896 元,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