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張天界律師相 對 人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許進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相對人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聲請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司字第二十四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一百零八年度司司字第一七四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因日前收受相對人函,函載:查關於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乙事,經本清算人審酌貴公司先前來函,請專業會計人員審視及重新編製報表,將貴公司關於債權金額應將本金、利息及費用併計主張納入後,更正報表上之並盈虧及損失金額,並送請監察人再次審查,日前已送請股東會承認決議通過,近日並向將士林地方院聲報更正。是伊有閱覽相對人之清算人所為申報清算完成等相關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