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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張家琳

張家銘共同送達代收人 舒正本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法雨寺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315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81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 除確定部分外) 、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計算書:109年度司聲字第330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12,484元 │ ││ ├─────────┼────────────┼────────┤│ 一 │測量費 │ 10,410元 │ ││ ├─────────┼────────────┼────────┤│ │鑑定費 │ 40,000元 │ │├───┼─────────┼────────────┼────────┤│ 二 │裁判費用 │ 18,726元 │ │├───┴─────────┼────────────┼────────┤│ 總 計 │ 81,620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