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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劉圓滿代 理 人 賴以祥律師

李怡臻律師張以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展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計算式㈢⑷「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差額:12,98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差額:9,98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表之金額有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