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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16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柯仲宜相 對 人 林淑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零七年度存字第一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260萬元之債票為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2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後經准予變換提存物,改以如主文所示之債票為擔保物,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1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變換提存物裁定影本、假處分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