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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26號聲 請 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侯尊中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第一審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限於該裁判已有執行力,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鈞院108 年度補字第1482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分案核定訴訟費用價額案號為108 年度補字第1482號,聲請人不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惟其本案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68號尚在審理中,迄今尚未確定,聲請人所提裁判費用及鑑定費用,為本案之訴訟費用,然第一審尚未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何人負擔,有本院案件查詢表、本院承辦股電話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在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於本案判決諭知由何人負擔或分擔比例確定後,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