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林宜璇律師許維帆律師相 對 人 藍永峯
呂照斌周曉君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預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其收買相對人所有聲請人股份之價格應為每股新臺幣(下同)42.5元,屬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之聲請人股份合計294,721 股(相對人股份數詳附表)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2,525,643元(計算式:
294,721 ×42.5=12,525,64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附表┌─┬───┬───────┐│編│相對人│請求買回股份數││號│ │ (單位:股) │├─┼───┼───────┤│ 1│藍永峯│ 721 │├─┼───┼───────┤│ 2│呂照斌│ 230,000 │├─┼───┼───────┤│ 3│周曉君│ 64,000 │├─┴───┼───────┤│小 計│ 294,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