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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 原告 賴聖臻即賴淑涓訴訟代理人 賴明川視 同再審 原告 賴慈榆即賴惠玲再審 被告 顧定軒律師(即賴慈榆之更生程序監督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