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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 原告 謝隆昌再審 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 人 彭祐宸律師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及複代理人彭祐宸律師、江俊傑律師,應予更正如上開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