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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執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王峻寧相 對 人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2.有關調解方案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資方(即相對人)同意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一)匯款新臺幣肆萬元,第二期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一)匯款新臺幣參萬元,第三期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四)匯款新臺幣參萬元,每期均由資方匯入勞方(即聲請人)指定帳戶。3.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災補償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就本件爭議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109年9月14日給付第1期款項4萬元、於109年10月12日給付第二期款3萬元、於109年11月12日給付第3期款3萬元,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如有1期未清償,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給付第1期、第2期款後,迄今未給付第3期款之3萬元。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職災補償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9年8月27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就尚未給付之和解金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