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2號聲 請 人 鄭皓文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一)本案系爭給付資遣費等爭議,經調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鄭皓文部分:薪資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零柒元、資遣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特休假薪資新臺幣玖仟玖佰元、加班費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補償百分之六勞退金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四至十月)、補償勞健保欠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參元(五至十月),共計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貳元。上開款項同意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勞方同意接受。」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1,607元、資遣費2萬2,413元、特休假薪資9,900元、加班費9,281元、補償4月至10月6%勞退金1萬1,988元、補償5月至10月勞健保欠費5,793元,共計10萬982元,並同意於108年11月1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8年11月15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交易明細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