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8號聲 請 人 葉美玉代 理 人 陳文靜律師
吳詩敏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陳報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二份,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本件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聲請及陳報書狀繕本或影本。查聲請人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民國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間之工資差額共計96萬5,100元及法定利息;㈡相對人給付聲請人108年年終獎金20萬7,296元及法定利息,依前揭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17萬2,396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又聲請人未提出聲請、陳報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閱覽,與前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