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2號原 告 黃義信法定代理人 黃玉靜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金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珮清被 告 范錦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6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金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5 萬8,368 元本息;第2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89 萬8,897 元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5 萬7,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864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