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 告 顏福星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倈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9萬6,470元本息;㈡提繳勞工退休金56萬7,91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見民國109年10月2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4,3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惟按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聲明㈡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屬給付退休金之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計算式:
8,370-567,911/764,381×8,370×2/3≒4,2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