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6號原 告 黃貴玉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秉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獎勵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又該獎勵金,依原告提出請求依據即被告公司章程第6條規定:
「給予年資滿十年者壹百萬元作為獎勵」(見勞專調卷第30頁),此乃被告為維持員工向心力按年資是否達10年而發給,核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定非經常性獎金,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非經常性給與,不具工資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獎勵金之請求,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適用,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10,900元,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見勞專調卷第10頁),本件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