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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原 告 蘇武仲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奇郲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宛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5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2,155元(含資遣費2 萬2,155 元、未領工資5 萬元、補償原領工資3萬元)本息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萬2,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110 元(計算式:1,110 元+3,000 元=4,11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