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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國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7號原 告 楊筑卉即私立陽光康復之家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被 告 簡才傑

吳淑玲戴春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元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精神衛生法事件(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7號判決廢棄發回)行政訴訟事件」之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73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閱在案,是原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