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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廖麗琴被 告 廖裕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廖麗琴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如有訴訟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於訴訟繫屬中消滅時,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其訴訟程序雖非當然停止,但法院仍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廖麗琴因罹患精神疾病,而無表達及進行訴訟程序之能力,前經廖偉真律師聲請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以

109 年度司監宣字第6 號裁定選任廖偉真律師於本件返還應繼分訴訟事件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惟嗣後廖偉真律師又以其如續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恐有違律師倫理為由,聲請本院於

109 年12月11日以109 年度家聲字第92號裁定准予解任特別代理人,是原告已無特別代理人得代為進行本件訴訟。雖原告之兄廖營謙已對原告聲請監護宣告,有本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124 號案所附聲請狀可憑,惟尚需耗費相當時日,則在原告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爰先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定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