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廖麗琴被 告 廖裕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無訴訟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於民國110年4 月8日裁定本件在原告有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書狀陳明已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裁定選任其為原告之監護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法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