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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原 告 王麗霞

陳金頭陳佳輝陳佳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謝文邵律師被 告 王萬春

王萬來王明珠王明理王美華王高洲王高僑上 5 人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後又具狀變更追加聲明(見原告110 年7 月30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變更訴之聲明狀),被告王明珠等5 人亦補提與建設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見被告王明珠等110 年8 月2 日答辯四狀),本院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調查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並請兩造於110 年9 月23日前,就對造所提變更追加聲明、買賣契約書,各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