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王明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霞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6,988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