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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王明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霞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6,988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