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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原 告 戴健華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複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被 告 陳齊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朱自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以遺贈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表一「返還特留分方式欄」所載之不動產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變更聲明為:

㈠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於109年2月10日以松士字第001350號收件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第161頁)。經核原告所為前揭訴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無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照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朱自勉於109年1月8日去世,繼承人為長女即原告

、次女戴濟華,原告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特留分為四分之一。被繼承人於108年1月11日立有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被繼承人所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及其上坐落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遺贈予被告陳齊範即次女戴濟華之子,並以被告為遺囑執行人。

㈡被告於109年2月19日依系爭遺囑,將系爭房地以遺贈為原

因,登記於其名下。因系爭遺囑內容將系爭房地全部遺贈予被告,顯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且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之金錢補償等語,爰聲明:㈠被告應將民事聲請更正訴之聲明狀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見本院卷第162頁)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於109 年2月10日以松士字第001350號收件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原告於30幾年前至美國生活,都未照顧被繼承人,伊尊重原告之特留分,但不希望塗銷系爭房地之遺贈登記,願意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之四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3,756,988元,以金錢補償原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3條第1款、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朱自勉於109年1月8日死亡,遺有系爭房

地,繼承人為長女即原告、次女即被告之母戴濟華,原告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特留分為四分之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將系爭房地遺贈予被告,被告亦已將系爭房地辦妥遺贈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公證書及公證遺囑影本、登記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調解卷第25頁、本院卷第21頁至第55頁、第79頁至第85頁),再參以系爭房地經鑑價後,價格為14,959,23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是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為15,027,950元,原告僅能繼承其餘遺產即存款1,758元、股票66,962元之二分之一,堪信原告主張其特留分因此受侵害等語,值為採取。㈡扣減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行使即使侵害特留分之部分

失其效力,且特留分既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故扣減權行使後之效果,將使扣減權利人因而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原告向被告行使扣減權後,系爭房地應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原告依民法第1225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求命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以遺贈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雖有意願以金錢補償原告,然原告業已表明不同意金錢補償方案(見本院卷第169頁),本院無從逕命補償,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附表:被繼承人朱自勉之所遺之不動產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4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3樓) 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