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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婚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乙○○非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相 對 人 甲○○非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王怡茜律師陳姵瑾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關於命相對人甲○○給付扶養費「捨」應更正為「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勻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