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福妹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相 對 人 李宗憲
李宗達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嘉裕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雖經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6 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取得,惟該分割協議屬於偽造,聲請人已訴請塗銷登記,現由本院109 年度家調第459 號審理中,並為檢察官偵辦中,爰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相對人李宗憲、李宗達均未到庭表示意見。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宗憲、李宗達雖將李嘉裕所遺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惟該分割協議屬於偽造,其登記具有無效之原因,原告業已起訴請求塗銷登記等情,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9 年度偵字第6559號、調偵字第853 號通知書、土地及建物謄本、起訴狀可憑,並經調閱本院109 年度家調第459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既有相當釋明,依上規定,自應裁准許可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至於兩造同為繼承人,聲請人因繼承可取得之權利,係因相對人偽造文書而受侵害,聲請人亦主張相對人復有其他侵害繼承權之事由,就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認應無命聲請人再供擔保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