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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抗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06號抗 告 人 徐淑惠代 理 人 江英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109年度司票字第447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徐淑惠及代理人江英男簽名或蓋章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或抗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由抗告人之代理人江英男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提起抗告,未據提出經抗告人與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書。茲依首開法條規定,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