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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王景新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被 告 朱健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文。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以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再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其範圍為:(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

1.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2.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1.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2.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亦定有明文。另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於108年1月18日瀏覽網路資料,發現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臺灣分公司)曾於102年3月16日所發行之蘋果日報C9版,刊登有斯時受僱於被告蘋果日報臺灣分公司之記者即被告朱健弘乙篇署名「周蕙不甩罵網友求饒引發肉搜反挨轟『心胸狹宰』」之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其中所使用之「周蕙精選」專輯封面照片(下稱系爭照片),為伊於101年9月26日根據自身經驗,設計畫面並親身拍攝完成之攝影著作,照片下方並有微博產生伊個人帳戶之浮水印。被告朱健弘竟然未經伊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系爭照片,並將浮水印移除,而使用於系爭報導中,明顯侵害伊著作權,被告蘋果日報臺灣分公司已初步將系爭報導下架。因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本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之酌定賠償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及自102年3月16日起算之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核本件屬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事件,又查無兩造有以書面約定合意管轄之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