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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8號聲 請 人 魏憶龍代 理 人 楊家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仁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仁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10、12、13、17、18、19、20、22、25、2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樹仁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樹仁社會福利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樹仁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9年2月13日經第13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第13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臺北市社會局109年3月9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41387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件「修正條文」欄第9條屬有關基

金會辦理業務及業務支出限制;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屬董事會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權、任期、改選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19條、第22條屬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法、存放及動支之規定;第20條為會計制度基礎;第25條屬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決議及查核;第26條為資訊公開之規定,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條所示

係設立依據;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分別屬原條文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之移列;第29條則為章程修訂日期,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均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