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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0號聲 請 人 鄭永順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昌盛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昌盛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第6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3月23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01209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0、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3 月23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01209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財│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 │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 │定名為「財團法人昌盛教育基金│為「財團法人昌盛教育基金會」││ │會」。(以下簡稱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路一│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路││ │段360巷17號10樓。 │一段360巷17號10樓,並得視業 ││ │ │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 │ │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董事會由董事9人組成。 ││ │權如左: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上││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 │ 之訂定。 │工作經驗。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數3分之1。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6條 │董事會由董事9人組成,第一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 │。董事均為無給職。 │通知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2年。但受 ││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 ││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2年。但受緩刑宣告 ││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5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 │ │記。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年,連選得 ││ │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 │個月,董事長應召集會議,改選│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 │期辦理交接。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接。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得互│權如下: ││ │選一人為常務執行董事,依董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會決議事項協助或代理董事長執│ 運用。 ││ │行會務。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意行之。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 │人代理之。 ││ │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少開會1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 │許後行之: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 第62條或63條情形者,應先│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 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董事總人數3分之1。 ││ │ 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任董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 │ 。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召開董事會之10日前,應將開會│請求後10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 │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 ││ │管機關核備。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 │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以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報主管機關備查。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 │ 決算。 │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預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三、財產清冊。 │二、基金之動用。 ││ │第10-1條本會得置執行長1人,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協助辦理│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一切事務。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 │ │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 ││ │ │前2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 ││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 │ │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11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事│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 │務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 │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 │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備。。 │: ││ │ │一、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審定 ││ │ │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 並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上傳││ │ │ 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 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 │ │ 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 │ │ 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 ││ │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表,並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 │ 上傳備查。 │├───┼──────────────┼──────────────┤│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 │列入基金之捐贈。 │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 │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 ││ │ │ 公司資本額百分之5 。 │├───┼──────────────┼──────────────┤│第13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發生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許││ │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可變更,並於許可15日內,向該││ │記。 │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 │ │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 │ │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會主││ │ │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 │├───┼──────────────┼──────────────┤│第14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 │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 │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 │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 │地方自治團體。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體。 │├───┼──────────────┼──────────────┤│第15條│本章程原初訂於民國89年1月1日│本章程原初訂於民國89年1月1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後陸續修訂於民國91年5月3日││ │規定辦理。 │及民國97年6月6日。依財團法人││ │ │法再修訂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 ││ │ │6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 ││ │ │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 │理。 │├───┼──────────────┼──────────────┤│第16條│本章程第一次於民國91年5月3日│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 │董事會議中通過變更修訂,依據│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主管機關 │行;修正時,亦同。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六字第│ ││ │00000000000號函,辦理捐助章 │ ││ │程變更。第二次於民國97年6月6│ ││ │日董事會議中再通過增補修正條│ ││ │文之變更決議,經本會完成財團│ ││ │法人聲請變更登記後施行。( │ ││ │97.12.18) │ │└───┴──────────────┴──────────────┘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