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