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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簡又新代 理 人 楊容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鼎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決議修改,爰提出第二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108 年12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6431號函、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9 、12-13 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教育部108 年12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6431號函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佑嘉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 │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鼎教育基金會」( ││ │財團法人中鼎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職權如下: │權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 。 │ 運用。 ││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擔│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購置或出租。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法之訂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定。 │ 議。 ││ │七、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九、解散、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議或決議。 ││ │ 議。 │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5至9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5至9人組成,││ │,並為奇數。第一屆董事由原│並為奇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 │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 │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 │事均為無給職。 │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上││ │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 │ │工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 │數3分之1。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 ││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 │屆滿前3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董事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 ││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置││ │ │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 │ │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與該屆董││ │ │事同,期滿得續聘之。執行長受││ │ │董事會監督,協助辦理會務。 │├───┼─────────────┼──────────────┤│第9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 │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時得 │半年至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 ││ │召集臨時會議。 │集臨時會議。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 │董事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事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 │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 ││ │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 │10日內召集之。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上│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 │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 │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 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形並│三、基金之動用。 ││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四、以基金填補短絀。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擬議。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前一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 │ 聘。 │議10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達各董事,並通知教育部,並不││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應親自││ │議10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 ││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3分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之1為限,如有第3項所討論之重││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代理;出席人員接受1人委託 │ ││ │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 ││ │事出席人數2分之1為限,如有│ ││ │第3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 │ ││ │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 │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審│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並││ │定下列事項: │至教育部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 │一、年度開始前1個月內,編 │備查: ││ │ 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一、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審定 ││ │ 支預算表。 │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編 │二、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 ││ │ 製上年度工作報告、財產│ 前1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清冊及經費收支決算相關│ 表。 ││ │ 財務報表。 │ ││ │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 ││ │年6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 ││ │金會資訊網完成相關報表之填│ ││ │報及上傳作業。 │ │├───┼─────────────┼──────────────┤│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貨與董事││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一││ │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 │加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2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分之1額度內,轉為有助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增加財源之投資。 │ 產。 ││ │依前項第3款、第4款管理使用│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貨與董│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司資本額百分之5。 │├───┼─────────────┼──────────────┤│第13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發生後30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 │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 │變更,並於許可15日內,向該管││ │,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 │辦理變更登記。 │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 │ │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 │ │所所在地稅捐稽機關備查。 │├───┼─────────────┼──────────────┤│第14條│本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本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 │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法人,││ │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 │自治團體。 │治團體。 │├───┼─────────────┼──────────────┤│第15條│本章程制訂於民國104年11月 │本章程制訂於民國104年11月30 ││ │30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日,第一次修訂於107年12月25 ││ │關法令規定辦理。 │日,第二次修訂於108年11月22 ││ │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 │令規定辦理。 ││ │ │ │├───┼─────────────┼──────────────┤│第16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 │記後施行。 │許可,並經管法院登記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