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黃宏瑜代 理 人 林玉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萬和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萬和宮捐助章程第六至七、十至十二、十七至十八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萬和宮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經董監事聯席臨時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其後再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4月1日北市民宗字第1096001166號函,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萬和宮第7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臨時會會議紀錄、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萬和宮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6至7、10至12、17至18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董事及監事選任及任期、榮譽職稱及顧問之資格與任期、職權、董事及監事會議之召開與決議方式等進行修正,涉及財團內部董事會、監事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且上開條文之修正,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覆本院表示無意見,此有該局109年5月15日北市民宗字第1096002035號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