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施振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五至十八、二十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函覆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第1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及其修訂條文對照表、文化部109年2月21日文綜字第1091002589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
件「修訂條文」欄,其中第2、3、5至18、20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基金會設立目的、基金來源、董事會組織、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法、董事資格及任期、執行總監之資格及職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審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訂條文」欄,其中第1、4、19、21、22條所示
內容,分別係針對基金會名稱變更依據、分事務所設立、捐助章程變更時點及依據、實施時點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文化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