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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62號聲 請 人 郭正和代 理 人 王亞勤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業經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陸續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

106 年3 月29日及108 年4 月10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第18屆第3 、4 、8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行政院109 年5 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91064967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7 、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行政院109 年5 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91064967號函備查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湖││ │業務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分支│三路28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 ││ │機構。 │於適當地點設置分支機構。 │├───┼─────────────┼──────────────┤│第7條 │本會置監察人2人至5人,其中│本會置監察人2人至5人,其中1 ││ │1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 │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遴││ │關遴聘之,負責監察有關業務│聘之,負責監察有關業務及財務││ │及財務事宜。 │事宜。 ││ │本會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本會監察人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3分之1。 │低於3分之1。 │├───┼─────────────┼──────────────┤│第9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依政府頒佈│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依政府頒佈農││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有關法規之│業財團法人有關法規之規定行使││ │規定行使職權。 │職權。 │├───┼─────────────┼──────────────┤│第12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由 ││條 │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 │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推選1 │席時,由常務董事推選1人代理 ││ │人代理之,常務董事會每3個 │之,常務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 │月開會1次,就本會重大業務 │,就本會重大業務方針予以決策││ │方針予以決策及督導,必要時│及督導,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召開│。董事會召開時得邀請監察人列││ │時得邀請監察人列席。 │席。 ││ │董事或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董事│董事或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董事或││ │或監察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監察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會議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 │圍,委託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託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行職務,││ │行職務,前項代理人以受1人 │前項代理人以受1人之委託為限 ││ │之委託為限。機關代表董事不│。機關代表董事不能出席會議時││ │能出席會議時,可推派該機關│,可推派該機關之代表出席參加││ │之代表出席參加會議。 │會議。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2分之1│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2分之1以││ │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同意為之。但下列事項應有全│為之。但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 │體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 ││ │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並經主│之3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 ││ │管機關核准始得行之。 │准始得行之。 ││ │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三、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 │ 擬議。 │ 議。 │└───┴─────────────┴──────────────┘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