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78號聲 請 人 柯來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慈航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慈航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業經董事會議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第9 屆第5 次董事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 年6 月
4 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845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9 、11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9 年6 月4 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845號函備查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總則有關法│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 │人之規定設立之,定名為「財│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 │團法人慈航社會福利基金會」│為財團法人慈航社會福利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 ○區○○路○○號,並得視業務需│府社會福利措施,舉辦老幼福利││ │要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慈善救助等有關大眾福祉之社││ │機關核備後,分別於省、市設│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 │立於分事務所。 │列業務: ││ │ │一、與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合作││ │ │ 舉辦老人研究進修及康樂等││ │ │ 福利服務。 ││ │ │二、捐贈兒童福利設施。 ││ │ │三、捐贈急難受災害者。 ││ │ │四、捐贈貧寒者醫療費。 ││ │ │五、設置獎助學金。 │├───┼─────────────┼──────────────┤│第3條 │本會基金總額定為新臺幣630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 │萬元,由捐助人曾松妹、周繡│仁勇里大西路54號。本會經主管││ │鶯、賴碧惠、劉雪娥、白黨、│機關許可,設分事務所於各縣市││ │甲○○、王春雪捐助之。前項│。 ││ │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 ││ │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 │├───┼─────────────┼──────────────┤│第4條 │本會以發揚佛教慈悲精神來配│本會由捐助人曾松妹、周繡鶯、││ │合政府社會福利措施,舉辦老│賴碧惠、劉雪娥、白黨、甲○○││ │幼福利,慈善救助等有關大眾│、王春雪、陳玉霞等8人,捐助 ││ │福祉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新臺幣630萬元為設基金;嗣後 ││ │的。 │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 │ │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5條 │本會為逐步達成前條之目的,│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人,任 ││ │優先舉辦下列各項事業: │期3年,自第10屆起任期為4年,││ │一、與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合│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 │ 作舉辦老人研究進修及康│,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 │ 樂等福利服務。 │。 ││ │二、捐贈兒童福利設施。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 │三、捐贈急難受災害者。 │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 │四、捐贈貧寒者醫療費。 │均為無給職。 ││ │五、設置獎助學金。 │本會董事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 │前項舉辦或捐贈社會慈善事業│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 │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 │分之60。 │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3分 ││ │ │之1。 ││ │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 │ │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 │止。 │├───┼─────────────┼──────────────┤│第6條 │本會設董事7人,第1屆董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任者,當然解任: ││ │共同提名應聘人數1倍至2倍之│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候選人,以無記名方式連記法│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人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 畢或赦免後未滿2年。但受 ││ │擔任,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 緩刑宣者,不在此限。 ││ │數3分之1。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 ││ │ │ 以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 │ │ 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未滿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 │ 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5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 │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2項當然 ││ │ │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主管機││ │ │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 │ │登記。 │├───┼─────────────┼──────────────┤│第7條 │本會置董事長1人,由全體董 │董事會之職權: ││ │事互推1人擔任。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 │ 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第8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對 ││ │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3分之1│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3個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 │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1人辦理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1 ││ │之。 │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 │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由董事 ││ │ │長或3分之1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 │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 │ │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 │ │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 │1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 │ │董事總人數3分之1。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 │任董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 │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 │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 │請求後10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 │ │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 │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第9條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3年,連聘得連任,如在任期 │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 │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 │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 │之任期為限。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 │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 │ │行之: ││ │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 │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 │ │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第10條│本會董事職權如下: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 │一、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開始後1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 ││ │二、本章程所列各項事業之實│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施。 │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 │三、議決本會各項事業之工作│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 │ 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 │四、其他有關本會重大業務決│估報告。 ││ │ 議事項。 │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董事會 ││ │ │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 │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本會董事長職權如下: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一、對外代表本會。 │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二、召開董事會並任主席。 │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監督本會職員執行董事會│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 │ 議決案。 │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 │四、依董事會授權處理本會重│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 │ 要事務。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 │ │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 │ │方式為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5範圍內 ││ │ │ 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 │ 百分之5。 │├───┼─────────────┼──────────────┤│第12條│本會置辦事員若干人,並得以│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1人為總幹事,綜理日常會務 │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 │,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議通過後聘任之。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3條│本會董事會會議決得敦聘學者│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專家或社會賢達人士,為本會│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 │名譽董事暨顧問均無給職。 │規定辦理。 │├───┼─────────────┼──────────────┤│第14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1次,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 │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過半數│ ││ │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3分之2│ ││ │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 ││ │准許後行之: │ ││ │一、章程之變更。 │ ││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 │ 或變更用途。 │ ││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 │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 ││ │列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