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蔡芳慧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隆河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基隆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109 年第5 屆第7 次董事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7 月28日新北教社字第1091417733號、109年8 月6 日新北教社字第1091490529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0、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7 月28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109 年8 月6 日新北教社字第1091490529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財團法人基隆河文教基金會」││ │人吳振芳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秉持慈悲喜捨之精神,推廣│本會秉持慈悲喜捨之精神,推廣││ │家庭、學校、社會、人文、科技│家庭、學校、社會、人文、科技││ │、藝術、保健、生態、環保、節│、藝術、保健、生態、環保、節││ │能等教育以及特殊實驗教育輔導│能等教育以及特殊實驗教育輔導││ │服務,推廣公益慈善教育事務,│服務,推廣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相││ │發揚志工無國界助人服務觀念,│關教育事務,發揚志工無國界助││ │以淨化世道人心,改善社會風氣│人服務觀念,以淨化世道人心,││ │,推動社會問題研究,協助政府│改善社會風氣,推動社會問題研││ │解決社會問題,並鼓勵民俗藝術│究,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並││ │文化與工藝產品之創新創作、設│鼓勵民俗藝術文化與工藝產品之││ │計發明等,以締造祥和社會提昇│創新創作、設計發明等,以締造││ │生活素質與文化水準為宗旨,依│祥和社會提昇生活素質與文化水││ │有關法令規定逐步辦理下列業務│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逐步││ │: │辦理下列業務: ││ │一、推廣家庭學校社會與文化藝│一、推廣個案、家庭、學校、社││ │ 術教育等相關業務。 │ 區之文化藝術教育等相關業││ │二、在各級學校、教育機構或安│ 務。 ││ │ 養收容育幼院等社福機構資│二、在各級學校、教育機構或安││ │ 助相關教育費用。 │ 養收容育幼院等社福機構資││ │三、推廣全民衛生保健運動,打│ 助相關教育費用。 ││ │ 造健康城市,倡導環保節能│三、推廣全民衛生保健運動,打││ │ 及生態保育之教育事項。 │ 造健康城市,倡導環保節能││ │四、推廣終身學習、社區大學、│ 及生態保育之教育或文創推││ │ 網路與課業輔導等教學,培│ 展事項。 ││ │ 育有關人才,促進社區產業│四、推廣終身學習、社區大學、││ │ 發展及就業輔導服務之事項│ 網路與課業輔導等教學,培││ │ 。 │ 育有關人才,促進社區產業││ │五、辦理親職教育、實驗教育、│ 發展及就業輔導服務之事項││ │ 中輟生輔導教育、偏差行為│ 。 ││ │ 矯正輔導教育、身心靈輔導│五、辦理親職教育、實驗教育、││ │ 生活教育、學校課後照顧、│ 中輟生輔導教育、偏差行為││ │ 本土文化語言等教育,以培│ 矯正輔導教育、身心靈輔導││ │ 養公民健全人格、尊重生命│ 生活教育、學校課後照顧、││ │ 、民主觀念與利他服務精神│ 本土文化語言或民俗藝術等││ │ 。 │ 教育,以培養公民健全人格││ │六、辦理公益慈善教育相關業務│ 、尊重生命、民主觀念與利││ │ 推廣活動,承辦政府、企業│ 他服務精神。 ││ │ 、與民間團體,以及社會福│六、辦理公益慈善教育相關業務││ │ 利機構、藝術文化教育團體│ 推廣活動,承辦政府、企業││ │ 等委外合作業務方案,協助│ 、或民間個案、團體,或社││ │ 政府解決教育與社會問題。│ 會福利服務機構、藝術文化││ │七、推動有益社區總體營造之發│ 教育團體等委託合作業務方││ │ 展業務及提升人文景觀之教│ 案,協助政府解決各種教育││ │ 育事務,舉辦文教志工召募│ 與社會問題。 ││ │ 、培訓與獎勵之教育事項。│七、推動有益社區總體營造之發││ │八、協助推動海內外教育希望工│ 展業務及提升人文景觀之教││ │ 程,辦理教育問題與人類社│ 育事務,舉辦文教志工召募││ │ 會問題相關性研究及世界和│ 、培訓與獎勵之教育事項。││ │ 平人類互相保護地球生態環│八、協助推動海內外教育希望工││ │ 境等教育宣導活動。 │ 程,辦理教育問題與人類社││ │九、資助教育相關之獎助學金,│ 會問題相關性研究及世界和││ │ 協助弱勢家庭學童就學之教│ 平人類互相保護地球生態環││ │ 育業務。 │ 境等教育宣導活動。 ││ │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或有│九、資助公益文教相關之獎助學││ │ 益國家社會與人類福祉之公│ 金,協助弱勢家庭個案或學││ │ 益慈善文化教育等相關事務│ 童就學之教育業務。 ││ │ 。 │十、輔導扶助身心障礙者、老人││ │ │ 、婦女、兒童、青少年、原││ │ │ 住民、新住民、更生人、遊││ │ │ 民、單親家庭、受虐家庭、││ │ │ 外勞、移工、中低收入..等││ │ │ 弱勢族群之生活與工作重建││ │ │ 等輔導教育課程,協助弱勢││ │ │ 者適應多元社會環境以脫離││ │ │ 人生困頓,提供社會福利或││ │ │ 長期照顧等服務之健康促進││ │ │ 輔導教育課程,以落實人文││ │ │ 教育公益慈善與賦權增能之││ │ │ 政府政策目標。 ││ │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或││ │ │ 有益國家社會與人類福祉││ │ │ 之公益慈善文化教育等相││ │ │ 關事務。 │├───┼──────────────┼──────────────┤│第3條 │本會設定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 │,由許智浩捐助。 │整,由善心人士商號等捐助。俟││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4條 │本會新會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原│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汐止││ │興路74巷3號2樓,電話:02-2○○○區○○路○○巷○號2樓,並得視業││ │4-5391。 │務發展需要於國內外設置服務機││ │ │構或分事務所。 │├───┼──────────────┼──────────────┤│第5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 │職權如下: │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 │ 。 │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廣。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推行。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或工作經驗。 ││ │ 之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訂定。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數三分之一。 ││ │ 。 │ ││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解聘│ ││ │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九人組成,第一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新北市政││ │。董事均無給職。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通知││ │ │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 │。 │├───┼──────────────┼──────────────┤│第7條 │本會董事會任期每屆三年,或延│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 │任至下屆董事改選前,連選得連│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理交換。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接。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另│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得互選一人為副董事、得互選一│權如下: ││ │人為執行董事,綜理會務,董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長對外代表本會,聘請專職人員│ 運用。 ││ │協助會務推展。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另得互選各一人分別為副董事││ │之ㄧ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長或常務董事。董事長請假、因││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召│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集之。逾期不得召集之通知,得│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之許可│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執行董事召集並任主席,需有過│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 議。 │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 ││ │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 ││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 ││ │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或視訊│ ││ │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 ││ │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 ││ │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已不超│ ││ │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 │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 預算。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 預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二、基金之動用。 ││ │ 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 │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11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 │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 │備。 │列事項: ││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 │ │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 並報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 │ │ 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 │ │ 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 │ │ 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表,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監督;其管理使用方法如下: │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 │一、存放金融機構。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如下: ││ │ 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源之投資。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訂最低│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設定基金之現金總額。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 │ │ 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13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 │機關即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 │記。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 │ │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 │ │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 │ │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 │ │查。 │├───┼──────────────┼──────────────┤│第14條│本會系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 │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 │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 │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地方自治團體。 │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體。 │├───┼──────────────┼──────────────┤│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88年11月21日制│本章程訂於民國88年11月21日制││ │定,並於民國92年1月26日修訂 │定,並於民國92年1月26日修訂 ││ │,於民國95年6月3日再修訂, │,於民國95年6月3日續修訂,於││ │於民國98年6月14日再修訂,於 │民國98年6月14日再修訂,於民 ││ │民國101年6月9日再修訂,如有 │國101年6月9日再次修訂。於民 ││ │未盡事宜,悉因有關法令規定辦│國109年3月31日依財團法人法再││ │理。 │續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 │ │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 │辦理。 │├───┼──────────────┼──────────────┤│第16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局││ │登記後施行。 │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