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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2號聲 請 人 劉建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觀音根滿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9條之規定,民法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依本件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示,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桃園縣○○區○○路○○號3 樓(本院卷第43頁);又相對人之董事會雖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決議將主事務所另行設立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本院卷第15、33頁),惟迄今尚未正式啟用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7頁)。是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迄今仍位於桃園縣中壢區,再參以法人之主事務所變更並非須由法院核准之事項,則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