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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0號聲 請 人 江宏相 對 人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109 年第10屆第7 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 年1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90038065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9 年1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90038065號函備查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 │人,任期四年。 │,董事總額之五分之四由主管機││ │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關鄰聘,其非為整數時,小數部││ │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分不列計,任期四年。 ││ │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董事總│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 │額之五分之一。 │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 │ │之名額,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之五││ │ │分之一。 ││ │ │本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完成改││ │ │選補正董事屆別,自第十一屆起││ │ │算,原第十屆董事任期,自動縮││ │ │短至第十一屆董事任期起日之前││ │ │一日止。 │├───┼─────────────┼──────────────┤│第8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三至五人,任│本法人置監察人三至五人,監察││ │期四年。 │人總額之五分之四由主管機構鄰││ │ │聘,其非為整數時,小數部分不││ │ │列計,任期四年。 ││ │ │本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完成改││ │ │選補正監察人屆別,自第十一屆││ │ │起算,原第十屆監察人任期,自││ │ │動縮短至第十一屆監察人任期起││ │ │日之前一日止。 │├───┼─────────────┼──────────────┤│第11條│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產。 ││ │ 之受益憑證。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三、購置自用設施及不動產。│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得││ │ │ 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