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5號聲 請 人 陳兩傳代 理 人 谷麗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教育部109年12月2日臺教技㈡字第1090170557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章程修正對照表,其中「修正條文」欄第8條屬舊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後相對人改選董事之文字修正,未影響改選董事之內容;第14條屬董事會議召集通知方式之修正,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事項,依前揭說明,上開修正條文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變更登記即足,毋庸向本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