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林孝信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林燈文教公益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林燈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燈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函覆核准,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林燈文教公益基金會第10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對照表、教育部109年12月16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16226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燈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
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2條所示內容,係針對財團業務範圍進行修正,涉及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及維持財團之目的,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15條所示內容,僅係針對
章程修正日期及補充規定進行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前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教育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