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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胡秋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陽昇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陽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2 月28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第7 屆第1 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

9 年6 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9976號函、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0、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6 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9976號函已備查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 │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 │法人陽昇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陽昇││ │會)。 │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揚昇終生教育、邁向學習型社│本會以揚昇終生教育、邁向學習型社││ │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 │義務: │義務: ││ │一、營造學習化的社區教育。【親職│ ││ │ 教育、閱讀教育、婦女教育】。│ ││ │二、培育前瞻性的教育團隊。【種籽│ ││ │ 團隊、輔導團隊、講師團隊】。│ ││ │三、邁向國際化的終生教育。【生活│ ││ │ 教育、生命教育、生涯教育】。│ ││ │四、與推動業務相關性之學術論文徵│ ││ │ 選,提供獎助辦法。 │ ││ │五、與相關學術機構相邀配合與本會│ ││ │ 設立宗旨相關之活動。 │ ││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目的之相關公益│ ││ │ 性教育事務。 │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萬元整, │一、營造學習化的社區教育。【親職││ │由威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 教育、閱讀教育、婦女教育】。││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二、培育前瞻性的教育團隊。【種籽││ │接受捐贈。 │ 團隊、輔導團隊、講師團隊】。││ │ │三、邁向國際化的終生教育。【生活││ │ │ 教育、生命教育、生涯教育】。││ │ │四、與推動業務相關性之學術論文徵││ │ │ 選,提供獎助辦法。 ││ │ │五、與相關學術機構相邀配合與本會││ │ │ 設立宗旨相關之活動。 ││ │ │六、其他公益活動。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萬元整, ││ │457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由威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 │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 │所。 │接受捐贈。 │├───┼────────────────┼────────────────┤│第5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組成。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區○○路││ │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1段314號之1 11樓。 ││ │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聘之。董 │ ││ │事均為無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 ││ │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 │ ││ │之1。 │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 │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左: ││ │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記: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定。 ││ │ 滿2年。但受緩刑宣者,不在此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限。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之刑確 │ ││ │ 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 ││ │ 完畢或赦免後未滿年。但受緩刑│本會董事會7人組成,第1任董事由原││ │ 宣告者,不在此限。 │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屆董事會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 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 │ 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5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 │ ││ │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 │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 ││ │,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董事會得││ │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每屆││ │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應召 ││ │足原任期。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 │事,並按照辦理交接。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8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 ││ │如下: │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 │ 。 │中聘請一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業務。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 擬議或決議。 │ │├───┼────────────────┼────────────────┤│第9條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對內為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 ││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集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 │事互推1人代理之。 │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會1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關准許後行之。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 │代理出席。 │ 、63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1人 │ 必要處分。 ││ │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數3分之1。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召集董事會10日前,應先將開會通知││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 │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 │之。 │ │├───┼────────────────┼────────────────┤│第10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以前,董事 ││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備。 ││ │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一、上年度義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 ││ │之: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二、基金之動用。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有關憑據影本)。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34│ ││ │條第1項規定辦理。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 ││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 ││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11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 │及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並須事 ││ │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一、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審定當年 │ ││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主管│ ││ │ 機關指定網站上傳備查。工作計│ ││ │ 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 ││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 │ 風險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前1年│ ││ │ 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主 │ ││ │ 管機關指定網站上傳備查。 │ │├───┼────────────────┼────────────────┤│第12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 │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 │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 │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 │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 │或非金融機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 │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 │ 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 ││ │ 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 │ 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 ││ │ 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 ││ │ 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 ││ │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 ││ │ 之5。 │ │├───┼────────────────┼────────────────┤│第13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 │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30│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 │日內,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 │許可15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 ││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 │ │├───┼────────────────┼────────────────┤│第14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 │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 │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 │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 ││ │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 ││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15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8日,│本章程訂於民國91年2月12日,如有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6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實││ │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施。 ││ │時,亦同。 │ │└───┴────────────────┴────────────────┘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