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8號聲 請 人 陳秀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蕭泰然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蕭泰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 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蕭泰然文教基金會(下稱蕭泰然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蕭泰然文教基金會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正,於民國109年1月17日經第五屆2020年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提出法人登記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年7月7日新北文發字第1091222758 號函、蕭泰然文教基金會第五屆2020年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109年1月17日蕭泰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蕭泰然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蕭泰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
文」欄,其中第5至8、10至15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基金會董事資格及任期、董事會組織、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法、秘書長之職權、監察人資格及任期與職權、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相關人等之利益迴避,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至4、9、16至19 條所示內容,
分別係針對基金會名稱變更依據、條文合併、主事務所所在、捐助章程補充規定、捐助章程實施時點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 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