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18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代 理 人 吳志偉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冠穎相 對 人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兼法定代理人 童中儀代 理 人 林毓洲律師相 對 人 王雅峯
汪精輝林士凱吳慶堂胡佐漢曹安娜鈕薇芳顏文龍蘇瑞東蘇清池毛金素林漢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除童中儀等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童中儀、王雅峯、汪精輝、林士凱、吳慶堂、胡佐漢、曹安娜、鈕薇芳、顏文龍、蘇瑞東、蘇清池、毛金素、林漢標於相對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職務,應予解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康寧大學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台糖公司)承租臺南市安南區土地作為臺南校區,依台糖公司土地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第5條規定,康寧大學除需繳納租期自民國89年2月23日起至139年2月22止每年租金外,每20年尚須繳付權利金。康寧大學臺南校區招生不足,聲請人請康寧大學進行南部校區未來發展規劃說明,康寧大學於108年10月17日於康寧大學南部校區未來發展規劃報告中關於109年2月22日屆滿20年之權利金部分,請聲請人同意解除該校臺南校區設校基金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俾予支應,然聲請人不同意解除設校基金之方式以支付土地權利金,另聲請人於109年1月2日及同年月3 1日以函文說明康寧大學截至108年10月可用資金數額約9,40 0萬元,約佔學校平均每月經常性支出3.05倍,如於109年2月22日支出土地權利金及109年租金約5,845萬元,所餘可用資金將降至平均每月經常性支出1.17倍,並不符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6點第2項第2款之規定,遂要求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於109年2月21日前檢具捐資5,845萬元予康寧大學佐證資料,又因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未依前揭函文進行捐資繳納權利金及租金,聲請人於109年2月21日召開康寧大學臺南校區屆期土地權利金繳交事宜研商會議,經詢台糖公司,如康寧大學未如期繳交權利金及租金,將面臨催告、請求遲延利息及法院強制執行,影響康寧大學財務及教職員工生權益,聲請人是於109年3月16日第11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6次會議,諮詢會中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即相對人童中儀、康寧大學校長及會計室主任出席報告,諮詢會依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承諾除捐資3,000萬外,再捐資1.5億元予康寧大學,諮詢會是於上開會議案由一做成如附表所示決議,惟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僅於109年4月7日函知聲請人業於同年3月31日捐資3,000萬元予康寧大學,其餘捐資承諾縱經聲請人109年5月1日、5月13日、6月5日、6月16日函知儘速捐資,以免遭法院強制執行及損及全體教職員工生權益,迄今未果,相對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竟於109年5月21日第7屆董事會第10次常會通過提案七「現任董事長童中儀擔任專任董事」案,並以教授最高功薪及學術研究費薪額支付,未見董事積極討論捐資積欠及權利金案,顯漠視康寧大學財務面臨重大困境事實,康寧學校財團法人現任全體董事顯然任由學校財務持續惡化,經聲請人多次催辦未果,已無可期待等語。爰依私校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及聲請人109年3月16日第11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6次會議建議,聲請解除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職務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
(一)、相對人童中儀陳稱:康寧大學進行南部校區經營困境係因少子化所致,且發生在康寧大學進行南部校區依約應支付台糖公司權利金之前,又台糖公司於109年2月25日請求康寧大學支付5,120萬2,284元權利金,董事即相對人蘇瑞東捐贈3,000萬元,康寧大學已繳納半數之土地權利金,另董事即相對人林漢標提供土地公告現值約1,266萬元之個人資產擔保,又康寧大學與台糖公司台南區處於109年6月17日協調會結論,康寧大學向台糖公司爭取到以康寧大學1.9億元的特種基金定存單設定1,400萬元的質權彌補擔保不足額部分後,分期2年2期繳納剩餘土地權利金,尤其在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經濟活動下,相對人仍積極履行董事職權並履行與台糖公司之合約義務,至聲請人以109年6月22日增訂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8點第2項不得支薪之規定,係在109年5月21日第7屆董事會第10次常會後,且童中儀並未支薪。綜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高達48億7,282萬5,889元,斷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康寧大學至今運作正常,未積欠薪資,亦無負債,亦未因台糖公司土地權利金一事影響學校財務及教職員工生權益,況台糖公司迄今未向康寧大學進行南部校區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正視少子化係康寧大學台南校區經營困境之事實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情事變更,與台糖公司接受台南校區建物之可能性,為維護師生權益,應准許台糖公司初步建議以康寧大學1.9億元的特種基金定存單設定1,400萬元的質權彌補擔保不足額部分後,分期2年2期繳納剩餘土地權利金之方案,是聲請人以財務為由指謫相對人康寧財團法人違反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正常運作,恐有誤會等語置辯。並聲明:聲請駁回。
(二)、相對人王雅峯、汪精輝、林士凱、吳慶堂、胡佐漢、曹安娜、鈕薇芳、顏文龍、蘇瑞東、蘇清池、毛金素 林漢標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主管機關依民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非訟事件法第61條第2 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一)、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有經費之籌措及運用之職權,有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2條第11款規定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所屬康寧大學臺南校區有上開土地權利金及租金問題,可能面臨台糖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致臺南校區校地未來規劃不明,已嚴重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且損及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此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所明知,卻任由學校財務持續惡化,且違反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於聲請人第11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6次會議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承諾,縱經聲請人多次催辦,康寧學校財團法人仍未依附表決議所示第二點第二、三階段捐資以解決康寧大學臺南校區土地權利金及租金問題,堪認符合私校法第25條第1項違反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聲請法院解任全體董事職務之規定,並有聲請人所提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康寧學校財團法人第7屆董事名冊、台糖公司土地地上權設定契約書、108年10月17日康寧大學臺南校區未來發展規劃報告、聲請人109年1月2日臺教高(三)字第1080185866號、109年1月31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007534號、109年5月1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0060767號、109年5月31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063791號、109年6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109年6月16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085552號函、109年2月21日康寧大學臺南校區屆期土地權利金繳交事宜研商會議紀錄、教育部第11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6次會議紀錄、康寧學校財團法人109年4月7日康大董字第10810001016號函、台糖公司臺南區處109年6月4日南善資字第1094803524號、109年6月10日南善資字第1094803730號函、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康寧學校財團法人第7屆董事會第10次常會會議記錄(見本院卷第15至98頁),堪認已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應可信實,應予以准許。
(二)、至相對人童中儀陳稱以蘇瑞東捐贈3,000萬元,另林漢標
提供土地公告現值約1,266萬元之個人資產擔保,康寧大學已繳納半數之土地權利金,聲請人應准許康寧大學與台糖公司台南區處於109年6月17日協調會結論即康寧大學以
1.9億元的特種基金定存單設定1,400萬元的質權彌補擔保不足額部分後,分期2年2期繳納剩餘土地權利金之可行條件云云。查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固同意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提供可供足額人保及物保之證明,然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在人保方面,未提出該人選之財產、所得資料供審核其資力,且人選亦未明確表示願就土地權利金與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負連帶責任,顯不符台糖公司台南區處需求,又物保方面,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所擬提供設定抵押之土地價值明顯低於康寧學校財團法人之權利金欠款債務,且零星分散於山坡地保育區,逾半數僅享所有權之應有部分,變價及利用不易,不足保障台糖公司台南區處權益,有台糖公司臺南區處109年6月4日南善資字第1094803524號、109年6月10日南善資字第1094803730號函(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可佐,至所提康寧大學以1.9億元的特種基金定存單設定1,400萬元的質權彌補擔保不足額部分後,分期2年2期繳納剩餘土地權利金之可行條件,顯已該當聲請人於109年2月21日召開康寧大學臺南校區屆期土地權利金繳交事宜研商會議決議如附表第二點「康寧大學使用任何學校資金、基金或設施,支付台糖公司權利金及租金,或設立擔保」之聲請法院解除全部董事職務事由,且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所明知。綜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現任全體董事任由學校財務持續惡化,堪認經聲請人多次催辦未果,已無可期待,童中儀所辯,即無理由,顯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違反私校法第25條第1項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2條第11款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私校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任童中儀、王雅峯、汪精輝、林士凱、吳慶堂、胡佐漢、曹安娜、鈕薇芳、顏文龍、蘇瑞東、蘇清池、毛金素、林漢標所任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一、建議本部停止康寧大學109學年度南部校區全部班級招生。
二、另有關業務單位擬依私校法第25條規定,解除該校董事會全體董事職務案,建議請董事會依下列條件辦理相關事宜,倘任一條件未達成,或康寧大學使用任何學校資金、基金或設施,支付台糖公司權利金及租金,或設立擔保,即依私校法第25條規定,聲請法院解除全部董事職務案:
(一)109 年3 月20日前:董事會應先捐資3,000 萬元予康寧大學,俾支付台糖公司權利金及109 年租金,並檢具捐資佐證資料到部。
(二)109 年4 月30日前:
1.董事會應再捐資3,000 萬元予康寧大學,俾支付所餘台糖公司權利金及109 年租金,並檢具捐資佐證資料到部。
2.康寧大學應提出南部校區規劃計畫書,送本部審核。
(三)109年10月31日前:董事會應依會中承諾,再捐資1億2,000萬元予康寧大學,並檢具捐資佐證資料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