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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21號聲 請 人 施明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施明德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施明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5 月23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相對人109 年第1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 年7 月9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24581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 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 年7 月9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24581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條號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 │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 │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 │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 │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一,惟為捍衛本會創辦人施明德先生的││ │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理想與精神,施明德先生本人暨直系後││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代血親等相互間不受總人數三分之一的││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限制,且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 │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 │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 │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 │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 │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局通知法│董事會、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 │院為登記。 │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 │ │,當然解聘,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 │ │記。 │├───┼─────────────────┼─────────────────┤│第17條│本章程修訂於公元1993年,前次修訂於│本章程修訂於公元1993年,前次修訂於││ │2013年10月31日,本次修訂於2019年10│2019年10月30日,本次修訂於2020年5 ││ │月30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月2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