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29號聲 請 人 馮寄台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新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次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原捐助章程第9條第2項所定董事長指定代理部分,未定明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參照財團法人法第43條及「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修訂如附件「新捐助章程」欄所載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函覆許可,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修正後捐助章程及其對照表、文化部109年7月24日文綜字第109303505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件「新捐助章程」欄,其中第9條所示內容,係針對董事會召集、代理、決議方法、決議事項等進行修正,涉及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新捐助章程」欄,其中第18條所示內容,僅係條
號變更及針對章程修正日期進行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前揭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文化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