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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4號聲 請 人 李天鐸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經第11屆第2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9 年1 月21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11889號函、相對人第11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訂對照表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規定」欄第5-9 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教育部109 年1 月21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11889號函許可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 │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 │則組織之,定名為「復興崗文教基│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 │├───┼───────────────┼────────────────┤│第2條 │本會以研究固有「六藝」學術、復│本會以研究固有「六藝」學術、復興││ │興民族文化、重建倫理道德、提高│民族文化、重建倫理道德、提高生活││ │生活素質、增進社會福祉為宗旨。│素質、增進社會福祉為目的,依有關││ │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研究六藝學術、結合現代生活│一、研究六藝學術、結合現代生活、││ │ 、舉辦藝文、體能等文教活動│ 舉辦藝文、體能等文教活動。 ││ │ 。 │二、舉辦專題研究、座談、講學、出││ │二、舉辦專題研究、座談、講學、│ 版、學業獎助等學術活動。 ││ │ 出版、學業獎助等學術活動。│三、贊助有關文教團體之公益活動。││ │三、贊助有關文教團體之公益活動│四、贊助母校(政戰學校及其改制後││ │ 。 │ 學校)軟、硬體教育建設獎助優││ │四、贊助母校(政戰學校及其改制│ 秀官、師、生,以回饋母校之培││ │ 後學校)軟、硬體教育建設,│ 植。 ││ │ 獎助優秀官、師、生,以回饋│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 │ 母校之培植。 │ 益性教育事務。 ││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 ││ │ 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300萬元整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300萬元整, ││ │,由社會熱心人士捐贈,俟本會依│由社會熱心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 │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受捐贈,爾後並視捐款情形,持續│。 ││ │增加基金。 │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 │如下: │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訂定。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 │六、董事之改選(聘)。 │ 定。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十、解散、合併之擬議。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 或決議。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1至21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13人組成,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情事。 ││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 │ │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 ││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 ││ │ │之1。 │├───┼───────────────┼────────────────┤│第7條 │本會董事得配合復興崗校友會執輔│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 ││ │委員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 │;復興崗校友會長應為本會當然董事││ │任;復興崗校友會長應為本會當然│。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 │董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在任期中因故││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 │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 │足原任期。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董事會 ││ │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對內為 ││ │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 │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 ││ │ │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 │事互推1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 │ │會1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 ││ │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 │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1人 ││ │ │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 │ │數3分之1。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 │ │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 │ │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 │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 │ │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第9條 │第一項: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2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 │第二項: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經現任董事3分之1以上以書面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 │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召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 ││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二、基金之動用。 ││ │第三項: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34││ │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 │條第1項規定辦理。 ││ │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前2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 ││ │。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以臨時動議提出。 ││ │ 62條或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 │ 為必要處分。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 ││ │ 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 ││ │ ,將會議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 ││ │ 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 ││ │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記錄│ ││ │ 呈報教育部。董事應親自出席│ ││ │ 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 ││ │ 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 ││ │ 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 │ ││ │ 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2 │ ││ │ 分之1為限,如有第3項所討論│ ││ │ 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 ││ │ 席。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 │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以前, │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部備查: │一、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審定當年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 │ 算。 │ 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 │ 算。 │ 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 │二、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前一 ││ │ │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 │ │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 │ │ 備查。 │├───┼───────────────┼────────────────┤│第11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 │,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 │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 │ │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 │ │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 │ │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 │ │非金融機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依財││ │ │團法人法第19條文辦理。 │├───┼───────────────┼────────────────┤│第12條│第一項: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 │經費,以支用基金擎孳息及法人 │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30││ │成立後所得之捐贈為原則。 │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可15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 │式如下: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 ││ │ 會同意,在財產總額2分之1額│ ││ │ 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 ││ │ 資。 │ ││ │依前項第3款、第4款管理使用財產│ ││ │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 ││ │之現金總額。 │ ││ │第二項: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 │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13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 │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 │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 │,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 │ │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 │ │然人或營利團體、法人,經董事會決││ │ │議通過,得歸屬中華民國復興崗校友││ │ │會所有。 │├───┼───────────────┼────────────────┤│第14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8年4月28日。 ││ │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剩餘財產,│第1次修訂於民國80年8月28日。第2 ││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次修訂於民國84年1月25日。第3次修││ │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訂於民國89年5月24日。第4次修訂於││ │團體;惟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得歸│民國94年1月16日。第5次修訂於民國││ │屬中華民國復興崗校友會所有。 │98年2月26日。第6次修訂於民國100 ││ │ │年2月25日。第7次修訂於民國101年 ││ │ │5月29日。第8次修訂於民國102年1月││ │ │11日。第9次修訂於民國103年11月5 ││ │ │日。第10次修訂於民國109年1月15日││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 │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78年4月28日登記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 │成立,80.08.28第一屆第4次董事 │,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 │會議通過第1次修正,84.01.25第 │,亦同。 ││ │二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第2次修正│ ││ │,89.05.24第四屆第5次董事會議 │ ││ │通過第3次修正,94.01.16第六屆 │ ││ │第3次董事會議通過第4次修正,98│ ││ │.02.26第七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 │ ││ │第5次修正,100.2.25第九屆第1次│ ││ │臨時董事會議通過第6次修正,101│ ││ │.5.29第九屆第7次董事會議通過 │ ││ │第7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6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 │施行。 │ │└───┴───────────────┴────────────────┘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