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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黃夢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於民國108 年11月24日經第11屆董事第8 屆監察人第5 次聯席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文化部109 年1 月21日文綜字第1081041905號函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2、15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文化部109 年1 月21日文綜字第1081041905號函,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文化部審查│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 │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 ││ │人創價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 │ │├───┼──────────────┼───────────────┤│第2條 │本會以「促進社會和諧,提高精│本會以「促進社會和諧,提高精神││ │神生活品質,辦理社會公益之文│生活品質,辦理社會公益之文教工││ │教工作」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作」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下列業務: ││ │一、提升文化素養,進行文化藝│一、提升文化素養,進行文化藝術││ │ 術、教育之活動與交流、演│ 、教育之活動與交流、演講等││ │ 講等事宜。 │ 事宜。 ││ │二、推動表演藝術紮根,進行表│二、推動表演藝術紮根,進行表演││ │ 演藝術活動及交流。 │ 藝術活動及交流。 ││ │三、業餘演藝團體之獎助工作。│三、業餘演藝團體之獎助工作。 ││ │四、文康活動之籌辦事宜。 │四、文康活動之籌辦事宜。 ││ │五、從事與上述各項業務相關之│五、美術館業務。 ││ │ 刊物出版及用品等業務。 │六、從事與上述各項業務相關之刊││ │六、其他有關社會公益之活動或│ 物出版及用品等業務。 ││ │ 贊助事項。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 │ │ 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佰萬元│本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幣壹佰萬││ │整,由江順盛、吳大和、莊昭森│元整,由江順盛、吳大和、莊昭森││ │、蘇素玲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蘇素玲捐助設立。俟本會依法完││ │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 │助。 │贈。 ││ │ │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 │ │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 ○路二段250號,另於台北縣板橋 │善路二段250號。 ││ │市○○路○段○○○號2樓之6設置 │本會分事務所(板橋辦事處)設於││ │「板橋辦事處」。 │新北市○○區○○路○段0 000號2││ │ │樓之6。 │├───┼──────────────┼───────────────┤│第5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 │職權如左: │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用。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推行。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四、獎助案件的審核及獎助辦法│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之訂定與獎助申請之審核、│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執行。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聘)│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 或決議。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9人組成,第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5人至25人組成 ││ │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並為單數,其中1人為董事長。 ││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聘之。董事為均無給職。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 │ │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 │ │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3 ││ │ │分之1。 │├───┼──────────────┼───────────────┤│第7條 │本會監察人職權及董事、監察人│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年,連選得連 ││ │任期如下: │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 │一、本會設監察人3人,並設常 │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在任期││ │ 務監察人1人,由監察人互 │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 │ 選之,其職權為監督基金會│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 孳息合理運用及決算表冊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 ││ │ 查核等事宜,並列席董事會│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二、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4年 │ ││ │ ,連選得連任。董事、監察│ ││ │ 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 ││ │ 會、監察人得另行選聘適當│ ││ │ 人員補足任期。每屆董事、│ ││ │ 監察人任期屆滿前1個月, │ ││ │ 董事會、監察人應召集會議│ ││ │ ,改選聘新舊任董事、監察│ ││ │ 人,並按期辦理交接。 │ │├───┼──────────────┼───────────────┤│第8條 │本會董事會互選1人為董事長,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對內 ││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 │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 │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2人為常 │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2人為常務 ││ │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 │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 │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 ││ │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 │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1人代理 ││ │ │之。 │├───┼──────────────┼───────────────┤│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至少開會1次。 ││ │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無法親│。 ││ │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1 ││ │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人委託為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 │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總人數3分之1。 ││ │席人數2分之1為限。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董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 │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之董事│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 │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意,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 │可,自行召集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若有民法│ ││ │ 第62條或63條之情形者,應│ ││ │ 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 ││ │二、不動產等財產之處分或設定│ ││ │ 負擔。 │ ││ │三、解散之決定。 │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前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 ││ │應於董事會召開之日10日前,將│ ││ │開會通知連同議案內容通知全體│ ││ │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 ││ │員列席。 │ ││ │第1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 │ ││ │,召開董事會後30日內,應檢具│ ││ │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 ││ │許可。監察人應將前述重要事項│ ││ │之職權行使情形函報主管機關。│ │├───┼──────────────┼───────────────┤│第10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前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董事會應將當年度業務計畫及│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經費收支預算,報送主管機關備│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查;每年5月底前,將上年度業 │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務報告、經費收支決算、財務報│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表、財產清冊,報送主管機關備│關許可後行之: ││ │查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 │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 │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第1項第1款如涉民法第62條或第63││ │ │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 │ │分。 │├───┼──────────────┼───────────────┤│第11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本會置監察人3人,名額不得逾董 ││ │作,需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 │事名額3分之1,自第8屆監察及常 ││ │,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務監察人。 ││ │ │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 │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 │ │選聘之。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 │ │為無給職。 ││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 │ 況。 ││ │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 │ 產資料。 ││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 │ │ 程執行事務。 ││ │ │監察人相互間、與董事,不得有配││ │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 │支用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 │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 │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基金之捐助。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 免後未滿2年。但受緩刑宣告 ││ │ │ 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 ││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2 ││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 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 │有前項第5 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 │ │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13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務及會計年度。 ││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 ││ │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經董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將其前1年度││ │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財產清冊,││ │ │經董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 │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 │ │附風險評估報告。前項工作報告及││ │ │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 │ │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 │ │人製作之前1年度監察報告書,一 ││ │ │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 │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 │ │一、前2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 │ │ ,於主管機關備查後1個月內 ││ │ │ 公開之。 ││ │ │二、前1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 ││ │ │ 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 │ │ 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 │ │ 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 │ │ 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 │ │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 │ │ 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 │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 │ │ 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 不公開之。 │├───┼──────────────┼───────────────┤│第14條│為推展本會之業務,得設秘書長│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 │、副秘書長由董事會任免之。並│公益業務,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 │得分處辦理業務。 │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之││ │ │行為。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 │ │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所定業務項目 ││ │ │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 │ │則。 │├───┼──────────────┼───────────────┤│第15條│秘書長秉董事會之決議執行下列│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 │業務: │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一、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 │二、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算,報請董事會核定。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決│下: ││ │ 算,報請董事會核定。 │一、存放金融機構。 ││ │四、獎助贊助事項申請之受理。│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五、年度工作計劃之推動、執行│ 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 │ 及其他董事會決議或交辦之│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 事項。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 │ │ 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 │ │ 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 │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5 ││ │ │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 │ │ 額百分之5。 ││ │ │六、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 │ │ 第3項第6款授權訂定,本於安││ │ │ 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 │ │ 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第16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自││ │,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收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15日內,││ │歸屬於個人或私人團體,由主管│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於取得││ │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 │ │該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17條│本會為業務策劃、推展之需要,│為推展本會之業務,得設秘書長、││ │得由董事會聘請顧問及評鑑委員│副秘書長由董事會任免之。並得分││ │。為榮譽無給職。 │處辦理業務。 │├───┼──────────────┼───────────────┤│第18條│本會章程經董事會審察通過,報│秘書長秉董事會之決議執行下列業││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務: ││ │亦同。 │一、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 │ │二、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 │ ,報請董事會核定。 ││ │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 │ │ ,報請董事會核定。 ││ │ │四、獎助贊助事項申請之受理。 ││ │ │五、年度工作計劃之推動、執行及││ │ │ 其他董事會決議或交辦之事項││ │ │ 。 │├───┼──────────────┼───────────────┤│第19條│本章程訂於民國76年12月11日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本會經董事會││ │定,並於民國81年10月25日第二│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 │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第1次修│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 │訂。第2次修訂於民國86年6月22│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 │日第四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第 │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3次修訂於民國89年2月27日第四│。 ││ │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第4次修訂│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 │於民國90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4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 │次董事會會議。第5次修訂於民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國98年5月23日第七屆第7次董事│ ││ │會議。第6次修訂於民國99年2月│ ││ │27日第八屆第3次董事會議。第 │ ││ │7次修訂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第│ ││ │九屆第2次董事會議。第8次修訂│ ││ │於民國102年12月1日第九屆第4 │ ││ │次董事會議。第9次修訂於民國 │ ││ │103年6月29日第九屆第6次董事 │ ││ │會議。第10次修訂於民國104年 │ ││ │11月22日第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 ││ │人第2次聯席會。第11次修訂於 │ ││ │民國105年10月23日第十屆董事 │ ││ │第七屆監察人第4次聯席會。第 │ ││ │12次修訂於民國107年4月22日第│ ││ │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人第10次聯│ ││ │席會。 │ │├───┼──────────────┼───────────────┤│第20條│ │本會為業務策劃、推展之需要,得││ │ │由董事會聘請顧問及評鑑委員。為││ │ │榮譽無給職。 │├───┼──────────────┼───────────────┤│第21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 │ │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 │ │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 │ │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 │ │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22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 │ │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第23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6年12月11日││ │ │,並於民國81年10月25日第二屆第││ │ │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第1次修訂。第││ │ │2次修訂於民國86年6月22日第四屆││ │ │第3次董事會會議。第3次修訂於民││ │ │國89年2月27日第四屆第9次董事會││ │ │會議。第4次修訂於民國90年12月 ││ │ │23日第五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第5││ │ │次修訂於民國98年5月23日第七屆 ││ │ │第8次董事會議。第6次修訂於民國││ │ │99年2月27日第八屆第3次董事會議││ │ │。第7次修訂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 │ │第九屆第2次董事會議。第8次修訂││ │ │於民國102年12月1日第九屆第4次 ││ │ │董事會議。第9次修訂於民國103年││ │ │6月29日第九屆第6次董事會議。第││ │ │10次修訂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第 ││ │ │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人第2次聯席 ││ │ │會。第11次修訂於民國105年10月 ││ │ │23日第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人第四││ │ │次聯席會。第12次修訂於民國107 ││ │ │年4月22日第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 ││ │ │人第10次聯席會。第13次修訂於民││ │ │國108年11月24日第十一董事第八 ││ │ │屆監察人第5次聯席會。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 │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