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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債 務 人 粘萬壽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表:

⒈債務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自107 年1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說明債務人駕駛之計程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抑或靠行?目前所

在位置?由何人使用?如為債務人所有,請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

⒋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

,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⒌債務人應提出自107 年1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⒓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