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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債 務 人 李聰賢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 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條第3 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表:

⒈債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⒊財產及狀況說明書內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各土地之估價報告。

⒋自107 年7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107 年7 月起迄今繳納計程車租金、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車輛

事故險、計程車加油費、職業駕照審驗體檢費、計程車清潔費之證明文件。

⒐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

,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⒑債務人應提出自107 年7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