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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債 務 人 謝朝仁代 理 人 王崇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

⒊債務人自述除金融機構債務外,尚有積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

請據實說明所有債務發生原因,及未將之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另按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等規定,逾70歲者,始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債務人現年47歲,自述每月可還款5000餘元,且債務人自承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934元,客觀上似難認缺乏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是債務人應提出各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債務人每期還款若干數額之相關證明。⒋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⒌自民國107年7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⒏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於何時、地銷毀,且為何迄不辦理註銷之

原因,另說明社團法人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之收入來源及其收入是否固定?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受扶養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成年後,債務人是否願剔除該扶養費。

⒒提出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⒓提出受扶養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

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⒔債務人於聲請前置調解程序中,另陳報有新增之債權人,應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