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債 務 人 葉威男代 理 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自民國107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說明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並提出計程車行費用、勞健保費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

9.債務人自107年2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油費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1.陳報除計程車收入外,有無擔任其他工作而有收入。

12.受扶養人彭薇格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陳報何時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協商時之最大債權銀行為何銀行?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毀諾之證明文件。

14、毀諾時之公司名稱及自協商後至毀諾時之收入證明。

15、債務人自陳現任職工作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惟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即達43,000元,則以其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已無餘額。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4-10